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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项目 |
项目 |
子项 |
责任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220400-DZ-XK-001 |
行政许可 |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地震观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 |
无 |
市地震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旅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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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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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建设的工程,于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批准意见;不予批准的,给出书面批复意见,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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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0日内将行政许可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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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地震观测保护范围进行巡查,核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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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